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據這一規定,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不僅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其所借的本金及利息,還應支付逾期的利息。
通常而言,逾期利息帶有懲罰性,而且會高於借款合同所約定的一般利息。在比較法上,也採取了此種做法。例如,《中華民國民法典》第233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延遲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乃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貸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前提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就具體的還款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借款人應嚴格按照該期限返還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則貸款人不需要證明自己受到損害或者債務人存在過失,就可以主張支付遲延利息。
逾期利息利率的確定
逾期利息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這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就逾期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則借款人應按照約定予以支付。如果借款合同對此未作約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3條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該規定是目前國家針對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在當事人沒有就逾期利息作出約定的情況下,應依據該規定來計算並由借款人支付。
約定的逾期利息與國家規定不一致
如果約定的逾期利息與國家有關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不一致時,應當如何處理?王利明教授認為,國家有關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應當是一個上限限制,當事人的約定不應高於該限制。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隨意地約定過高的遲延利息,將使借款變成一種賭博,從而變相地成為高利貸,進而破壞交易的公平性。基於這個原因,《中華民國民法典》第205條的限制——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1]該條關於利息部分的規定還受到《中華民國民法典》第207條中關於禁止複利原則的限制,[2]也就是說,就該債務的利息部分無須支付遲延利息,不能針對遲延利息再計算利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的本意來看,並非允許當事人可以隨便約定逾期利息,當事人的約定只能低於國家的相關規定,而不能超出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