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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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是指借款的使用目的。借款用途通常都是由借款的種類和條件所決定的,各金融機構在借貸管理中通常都會對借款用途作出較為嚴格的限制,以保證資金能夠按期收回,確保資金安全。[1]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從事違法活動,就會違反借款合同的訂立目的。一般來說,借款用途應當在借款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難以確定借款人是否改變了借款用途,也難以認定是否構成違約。

用於非法目的的借貸行為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說,法律不保護用於非法目的的借貸行為。

參見主條目:非法借貸

借款人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該條雖然是針對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而作出的規定,但其中確立了借款人負有的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借款人所負的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主要是指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貸款用途對借款實行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例如,合同明確規定所借款項應用於新能源開發的,借款人必須將其用於該用途,而不能擅自改變。

從實踐來看,借款合同大多約定了借款用途,貸款人在合同生效後,有權檢查借款人的使用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將借款挪作他用。[2]即使合同沒有對借款用途作出約定,借款人也應當負有此種義務。

此外,借款人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例如,將借款用於賭博,或者放高利貸等。

立法目的

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借款人必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主要是因為:

一方面,借款用途涉及貸款人貸款資金的安全,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也有著直接的關係。[3]例如,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將所借款項用於購置工廠的生產設備,而是將其投入房地產建設,這無疑會增加借款人的還款風險,也會增加貸款人如期收回貸款的不確定性。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僅可以實現借款的目的,而且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借款的效益,增加如期返還借款的可能性、確定性。例如,某公司因開發新能源需要借款,銀行根據其申請對該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之後,認為其已經有良好的研究基礎和市場前景,且屬於國家政策扶植的項目,進而決定提供借款。如果借款人未將借款用於開發新能源,不僅會造成借款目的的落空,還會增加貸款人收回貸款的風險。因此,只有借款人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才能保障貸款人的利益。在借款人收取所借款項之後,其有權按照借款用途自行使用、收益和處分借款。

違反貸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責任

制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據此,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使用借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來使用借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此情形下,貸款人可以採取以下三種措施:

  1. 停止發放借款。這是針對分期發放借款的情形,如果是一次性發放借款的,則無法採取此種制裁措施。
  2. 提前收回借款,這實際上是提前終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在貸款業務中被稱為“加速到期條款”,它是因為借款人的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故而可以視為對借款人的違約行為的制裁。但問題在於,此時利息應當如何計算?是應當按照實際貸款期限計算,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計算?王利明教授認為,利息仍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來進行計算,這主要是因為合同終止是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所導致的。
  3. 解除合同。在借款人違反規定使用借款時,貸款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從性質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將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視為一種根本違約的情形,從而賦予貸款人一種法定解除權,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貸款人還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利息。

違約責任

就借款人而言,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1. 支付違約金。如果借款合同專門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而規定了違約金條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
  2. 損害賠償。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將所借款項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導致借款本金及利息無法返還的,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不僅如此,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使用借款還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例如,某個國有企業將借貸資金違規投入股市等行業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參考文獻

  1. 肖玉萍編著:《借款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26頁
  2. 肖玉萍編著:《借款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26頁
  3. 魏耀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則)》,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第180頁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