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

来自中國法律百科

使用借貸(日文:使用貸借/しようたいしゃく)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也。貸與之一方謂之貸與人,約定為物之返還之一方謂之借用人,貸與之標的物謂之借用物。

效力

貸與人之義務

在使用借貸,貸與人負容忍使用借用物之義務,借用人負返還借用物之義務,其雙方當事人,雖均負義務,然二者間並無對價關係,故使用借貸為片務契約。惟是項契約之標的物,以物為限,並僅以使用為內容,且其生效也,除當事人之合意外,更須有標的物之交付,故又為要物契約無償契約返還契約,及以物之使用為目的之契約。

使用借貸生效後,借用人對借用物之使用,貸與人不應予以妨害,否則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但僅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又借用物如有瑕疵,貸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惟該項瑕疵苟貸與人明知,而故意不告知借用人,致借用人因此受有損害者,貸與人例外仍應負賠償責任。

借用人之義務

至借用人對於借用物應負保管義務,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其固有使用借用物之權利,但使用時須依約定方法,無約定方法者,應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且於使用後應將原受領之借用物返還與貸與人。借用人對此等義務,如有違反,致貸與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再關於借用人返還借用物之時期如下:

  1. 借貸定有期限者,於期滿時返還。
  2. 借貸未定期限而定有使用之目的者,於使用完畢時返還。
  3. 借貸未定期限又未定使用目的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終止

使用借貸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貸與人並得終止:

  1. 貸與人因不可豫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
  2. 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之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3. 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
  4. 借用人死亡者。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