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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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是指借款的使用目的。借款用途通常都是由借款的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各金融机构在借贷管理中通常都会对借款用途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以保证资金能够按期收回,确保资金安全。[1]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从事违法活动,就会违反借款合同的订立目的。一般来说,借款用途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难以确定借款人是否改变了借款用途,也难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

用于非法目的的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用于非法目的的借贷行为。

参见主条目:非法借贷

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虽然是针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而作出的规定,但其中确立了借款人负有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所负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主要是指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贷款用途对借款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例如,合同明确规定所借款项应用于新能源开发的,借款人必须将其用于该用途,而不能擅自改变。

从实践来看,借款合同大多约定了借款用途,贷款人在合同生效后,有权检查借款人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2]即使合同没有对借款用途作出约定,借款人也应当负有此种义务。

此外,借款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例如,将借款用于赌博,或者放高利贷等。

立法目的

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主要是因为:

一方面,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贷款资金的安全,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也有著直接的关系。[3]例如,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将所借款项用于购置工厂的生产设备,而是将其投入房地产建设,这无疑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风险,也会增加贷款人如期收回贷款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仅可以实现借款的目的,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借款的效益,增加如期返还借款的可能性、确定性。例如,某公司因开发新能源需要借款,银行根据其申请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之后,认为其已经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市场前景,且属于国家政策扶植的项目,进而决定提供借款。如果借款人未将借款用于开发新能源,不仅会造成借款目的的落空,还会增加贷款人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只有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才能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在借款人收取所借款项之后,其有权按照借款用途自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借款。

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使用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 停止发放借款。这是针对分期发放借款的情形,如果是一次性发放借款的,则无法采取此种制裁措施。
  2. 提前收回借款,这实际上是提前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在贷款业务中被称为“加速到期条款”,它是因为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故而可以视为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的制裁。但问题在于,此时利息应当如何计算?是应当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王利明教授认为,利息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来进行计算,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终止是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
  3. 解除合同。在借款人违反规定使用借款时,贷款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从性质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已经将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一种根本违约的情形,从而赋予贷款人一种法定解除权,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还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全部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利息。

违约责任

就借款人而言,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 支付违约金。如果借款合同专门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规定了违约金条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导致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返还的,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不仅如此,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借款还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例如,某个国有企业将借贷资金违规投入股市等行业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 肖玉萍编著:《借款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26页
  2. 肖玉萍编著:《借款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26页
  3. 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180页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