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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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複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日文:複利/ふくり,就是指將利息計入本金,並以此為本金再次計算所生的利息,這就是實踐中所說的“利滾利”、“驢打滾”。

法律地位

民間借貸

對公民之間的借貸,凡是計算複利的,都一律不受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法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於乘人之危,採用利滾利的複利借貸以及預扣高額利息的借貸,可比照高利貸處理。

金融機構計收之複利

以金融機構為一方的借款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複利是否應當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沒有作出規定。對此存在不同觀點。

  • 一種觀點認為,複利實際上是利滾利,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不應保護。
  •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複利應當予以保護,但是複利在計算本金之後,預期利息的支付不應計算複利。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0年發佈的《利率管理暫行規定》允許金融機構計收複利。考慮到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而中國人民銀行等又有特殊的規定,所以,應當允許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計收複利[1],但上限不得超過國家對於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

參考文獻

  1. 何志:《合同法分則判解研究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20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