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是從貸款發放到應當還清本息的期間。
貸款期限與合同有效期限
貸款期限與合同有效期限是不同的,合同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從訂立到終止的期限,而貸款期限是指從借款人取得借款到應當歸還貸款的期限。例如,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為3年,而貸款期限可能短於或等於該期限,且借款人可能在貸款到期後沒有歸還貸款,此時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分類
在實踐中,貸款期限通常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
-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 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但一般不得超過10年。[1]不同的貸款期限,直接影響貸款的利率高低。
借款人按期還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中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據此,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款義務,即借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的此項義務屬於貸款人可單獨提出請求的主給付義務。[2]這項義務具體包括:
第一,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及時還款。通常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當事人會就還款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約定的,借款人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準備按期還款,在合同生效後使用借款時,也應當積極籌措資金、創造各種還款條件,借款期限一到,就應按時歸還借款。否則,借款人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就返還借款的期限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當事人可以事後達成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應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如果仍不能就還款期限達成協議的,則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但應該給借款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合同約定了還款方式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返還,例如,約定分期返還,就應當按照每期約定的數額返還,否則,借款人應當支付逾期的利息。[3]在國際貸款中,通常會有加速到期的約定。所謂加速到期,是指由於約定事件(包括違約事件和終止事件)的發生,合同雙方約定,將他們之間沒有到期的合約視為已經到期。[4]此種情形通常適用於國際銀團借款中,其是否適用於國內的借款合同,值得探討。這種約定雖然保護了特定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它可能並不符合公平原則。王利明教授認為,國內借款合同一般不宜採用此種約定。即使當事人就此作了約定,也應當認為其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在實踐中,一些借款合同生效之後,銀行已經將款項貸出,但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如果銀行發現借款人經營不善,資金鏈存在斷裂的危險,銀行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王利明教授認為,在此情形下,如果借款人沒有提供擔保,則銀行可以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果借款人事先已經提供了擔保,則銀行無權提前收回款項。
未按期還款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據這一規定,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借款人不僅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其所借的本金及利息,還應支付逾期的利息。
在分期還款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分期還款的,應當將其作為部分履行,借款人對尚未還清的部分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合同解除事由時,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有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
提前還款問題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是否構成違約?依據合同法一般原理,在合同履行期確定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當按期限履行,但是由於履行期限涉及期限利益,而期限利益一般屬於債務人,按照私法自治原則,債務人可以通過提前履行而處分自己的期限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就確立了提前返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8條,借款人可以提前還款,在提前還款的情況下,如何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應根據約定處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例如,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是10年,但借款人在借款之後的第5年提出償還全部借款,其應當支付的利息應是5年的利息,而非10年的利息。因此,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來看,其並沒有將提前還款作為一種違約對待,但該條規定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確定提前還款所應當支付的未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尤其是為減輕或避免匯率和利率波動的風險,借款人往往爭取在貸款協議中訂立提前還款條件,而貸款人往往要求在協議中規定,如借款人提前還款,應付給貸款人一筆補償金,以彌補貸款人收回投資的利息損失。[5]依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的此種約定也是有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展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9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所謂'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償還借款,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情況下,延長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夠繼續使用借款。[6]
一般而言,借款人應按期返還借款。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追回貸款,並按銀行的規定加收罰息。但在現實生活中,借款人可能因市場需求等變化而無法按照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在這種情況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9條,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其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這主要是為了給貸款人預留考慮時間。允許借款人向貸款人提出展期申請,但是否同意展期應由貸款人自行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7]如果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又不能按期返還借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