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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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來看,一方明知債務人借貸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貸款的,屬於非法借貸

效力

原則上無效

對於非法借貸,考慮到其內容的違法性,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院還應視具體情況收繳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及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係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係,依法不予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有效之情形

如果以借貸為名,採取欺騙手段蓄意佔有他人財物而不準備返還的,屬於詐騙行為。此時,借款合同並不因詐騙行為的存在而被當然認定為無效,但詐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該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另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